陈际红:短视频不是一个非黑即白的概念,一刀切不是法律精神的体现
2021-04-30 14:2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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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短视频是一个大概念,由于其形式多样化的存在,在判断其合法合规时,我们有必要在未来讨论过程里面,对短视频再做一个准确的定义和分类尤为重要。短视频本身合理使用的范畴有多大,我们要回到版权法的根本目的去讨论,版权是一种理智的法律权利,权利是相对的。版权法的根本目的是促进文化艺术的创作进步,但受制于公共政策的考量。短视频不是一个非黑即白的概念,要明确合理使用的范畴。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之下,短视频的政策或者价值取向一刀切的观点不是法律精神的体现。考虑到未来治理的政策应该是合理的法治路径来规范短视频的发展。我相信知识产权法的观点一定是一个平衡的考虑。

我很高兴有这个发言的机会,就短视频侵权问题发表我的拙见,不成体系,供大家参考。

短视频的定义和分类在判断其合法合规时尤为重要

第一,讨论这么多,其实中国的一些会议讨论的光是你说的概念和我说的概念是不一样的,大家对于一个标的物没有一个准确定义。今天我们讨论的是短视频和长视频,其实短视频也是有各种类型的,我平时也看一些,有些是对于原来长视频的一个评论或者引用某些观点,这是短视频的使用方式。另外一种是讽刺或者批评的方式,但是也有很多是内容的搬运,看到他把原来的东西拿过来只是做了一些剪辑,对于这种内容的创作,衍生的这样一个内容其实不多,其实短视频是一个大概念,所以在讨论短视频的时候,一定要把短视频的具体类型再做一个定义,这个不能说短视频就合法,或者不合法,亦或者能用不能用,所以在未来讨论过程里面,对短视频再做一个准确的定义和分类尤为重要。

版权法的根本目的是促进文化艺术的创作进步,但受制于公共政策的考量

第二,短视频本身给它一个多大的空间,合理使用到底是多大范畴,我们要回到版权法的根本目的,版权是一种理智的法律权利,权利是相对的。我们其实在保护知识产权的时候,当然有一个观点在心中要看就是它不同于物权,要受制于公共政策的约束,比如符合不符合我们制定知识产权法里面的一个基本的目的就是说我们版权给它垄断或者保护的目的,是为了促进社会的文化艺术创作的进步,这是一个根本目的。如果保护不能促进文化艺术的进步的话,这个保护本身就跟知识产权法制定的基本目的相冲突了,所以第二个观点就是版权法的根本目的是促进文化艺术的创作进步,但受制于公共政策的考量。

短视频不是一个非黑即白的概念,要明确合理使用的范畴

第三,要考虑短视频能不能去用,短视频的合法性。其实放到目前版权法的框架之下就是一个合理使用的范畴。我们拿来之后当时用了别人的素材,这个素材本身能不能纳入到版权法目前的框架里面的这种合理使用,还是说不能纳入,就是说版权法的使用是不是我们现在是合理使用还是一个侵权使用的这样一个范围。版权局以及执法机构在推出相关政策的时候,一定要确定合理使用的范围,而不能针对短视频本身就是一个非法的产物,这是有问题的。但是我们又讲到合理使用本身一定不是一个明确的概念,十几天之前美国最高院对Oracle和谷歌的API案件做的一个裁判,这个案件进行了11年,针对的问题就是谷歌把Oracle API里面的代码拿过来是不是合理使用,争议了十年,最后最高院法官说这是一个4:2,这是一个合理使用,因为这个合理使用是这个程序员,这个使用仅仅包括了那些让程序员将具体的才能投入到新的点格型的程序中。谷歌进行了开发,一个新的技术演进,拿过来JAVA的API,是为了新旧体系的转换,让程序员很习惯的融入到这个体系里面去。这个你说法律上明确规定了是合理使用还是没有合理使用?一定是技术发展公共政策的考量,说对技术发展是有利的,对于社会公共利益是有利的,决定了十年之后,谷歌拷贝这样一个API这样一个使用的话是一个合理使用。所以合理使用本身放到具体的环境里面去考虑,不是一个非黑即白的概念。

未来治理短视频的政策考量

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之下,短视频的政策或者价值取向我们应该是什么样的态度。基本的观点就是说一刀切的方式,说短视频合法不合法一定不是一个科学的观点,一定不是这样一个法律精神的体现,所以我想未来治理短视频政策的时候,要有几点考虑:

第一,如果现在短视频本身能放入到目前《著作权法》框架下的合理使用的话,就让它去做,因为法律允许它这么做。

第二,对于目前这种法律框架里面不允许的,就是搬家式的,没有创作内容的剪辑、拷贝,我觉得该认定为侵权作品的话也没有问题,这是保护版权当事人的法定的义务。如果版权人无端的提升价格,让市场失去了它本来合理的范围的话,这个情况下反垄断法就有必要介入了。市场垄断,运用市场支配地位,该给合理使用的就给,该拿许可的就拿,过程中有垄断行为出现,通过反垄断法的介入,这应该是合理的法治路径来规范这个短视频的发展。

第三,我想说聚合平台本身的发展,应该说他是没过错的,他把视频聚合在一起,这是聚合平台本身的属性。考察这个平台本身来讲,其实要考察具体作品有没有侵权,具体作品侵权的话这是一个侵权行为。你不能因为这个聚合平台他盈利了,他吸引了流量,有广告收益,长视频的版权人说这个钱该我赚,别人不该赚这个钱,这是不合理的,所以考察是否侵权一定要放在作品本身是否侵犯原长视频的权利,这是应当坚持的一个观点。当然如果聚合平台本身知道短视频侵权,你做鸵鸟,不去治理,不做管理,这时候平台本身要承担连带责任或侵权责任的话,这是应该的。

知识产权法的观点一定是一个平衡的考虑,这是我就短视频侵权事件的一些考量。

(陈际红,清华大学法学硕士,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信息网络与高新技术专业委员会会秘书长委员。北京市律师协会电子商务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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