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文杰:深思新媒体时代短视频传播的合理使用及发展格局
2021-04-30 16:5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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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根据我国的《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我们把它叫做智力成果,没有智力成果的付出,基本上都是侵权行为。由于我国《著作权法》不仅承担着保护著作权的使命,同时也担负着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的职责,因此,《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对著作权进行了限制,规定了“合理使用”的十二种具体情况。短视频中涉及的很多素材,在涉及他人作品的情况下,同样需要考虑是否构成“合理使用”。短视频平台可能会拿走或者会挤占长视频平台的流量,在这个意义上确实可能会影响到长视频平台的利益。但是回过头来看,短视频的发展是一种传播格局,经济发展形态和社会发展形态的一个向前的跃迁,只有在这个意义上才可以重新反思一下,在一个全民视频时代,尤其是短视频在这个根本上改变了传播格局,甚至改变了人们社交方式的这样年代,重新反思一下《著作权法》它的功能。
无论是创作者个人还是传播平台,均应正确认识短视频这一新型业态的著作权法律关系,不断提高自身维权意识,在法律框架内进行创作及经营。。

关于短视频版权问题我有三点粗浅的个人看法,供大家批评指正。

没有智力成果的付出,都是侵权行为

第一,针对目前我国70几家长视频机构或者影视机构,他发出这个声明,我们先从法律角度做一点分析。根据我国的《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我们把它叫做智力成果,你必须要有一个智力成果的产出,如果你仅仅把一部影视剧化整为零,比如把一部几十分钟或者一个多小时的影视剧一集或者一部电影分成几分钟的视频放在网上,这里面没有什么智力成果的付出,没有创作,那也就谈不上二次创作,在这个意义上如果把一部影视剧切成很短的视频放在网上的话,基本上都是侵权行为。

他可能的确是把影视剧切成短视频以后增加了一些内容,比如增加一些评论或者增加了一些其他的效果,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国家的《著作权法》仍然有这样的规定,就是著作权人除了可以控制对这个作品的复制以外还可以控制对这个作品的改编,改编权利仍然在著作权人的手里。假如说按照我国《著作权法》,你把一部长视频切割成几十段短视频,对于其中几段比如增加了一些其他的效果或者评论,但是最后向观众呈现的仍然是这个视频本身,最后你的目的是让受众来欣赏到这个电影,只是欣赏到其中一些短片段的话,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它原来的这个作品的使用方式、使用目的没有太多本质的区别,所以在这个意义上你仍然可能会构成或者非常可能会构成对于原来作品的侵权。这是我要说的第一点,就是单纯的搬运,《著作权法》上是会构成侵权的,你仅仅把人家作品,什么内容都不添加,切割,切割以后化整为零,这个在《著作权法》上,对权利人的侵犯是非常明显的。

短视频“合理使用”的认定

第二,目前声明里说一切剪辑、传播、搬运、贴条都可能是侵犯我的权益,这个是值得商榷的。我们仅仅看《著作权法》的规定,至少有三大类情况,即使是涉及到影视剧的内容,甚至使用到影视剧中的片段也可能构成著作权法当中的合理使用。首先就是著作权允许为了评论某一作品而引用作品本身,这个规定是为了保证我们这个市场上的公众或者社会上的意见自由,能够保证意见的自由传播。在这个意义上所有的公众都有权利,不管是组织还是个人,他都有权利发布对作品的看法,在这个作品上也包括不仅我可以表扬你,也有权利对你进行尖锐的批评,别人也有权利来了解他人对于这个作品的看法。在这个意义上,如果我引用了你这段视频最后发表了我的评论,发表了我的看法,伤害到了你的这个作品,很多吐槽视频就是专门说你这个电影哪一段拍的不好,哪一段手法很拙劣,很低级,即使是伤害了权利人的视频传播的话,也不影响这个批评的合法性,吐槽的合法性。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想像,所有的这种评论、吐槽、恶搞、批评都要取得权利人许可的话,这个世界上对于长视频对于影视剧就只剩下阿谀奉承了,所以一定不可以阻止对他人的影视剧的片段性使用,如果这个目的是为了评论,为了批评,为了发表个人的看法。这是第一点,就是在《著作权法》上这一点是开放的,不管你是什么作品,都允许放在公众面前允许大家进行批评。

二是我们也允许为了说明一些问题,为了一些新闻报道或者教育的目的,为了这样一些正当的目的,服务于公众的目的来曝光影视剧的目的。虽然《著作权法》承认你享有著作权,但是你仍然要为其他社会价值的实现做出适当的牺牲。比如知识传播、观点碰撞、实事分发等等,对于现代社会公众意见的形成都具有基础性的价值,所以在这个意义上,在平台传播或者在区别渠道传播都具有正当性,为了这种正当的目的,引用影视剧的片段和内容同样可以构成合理使用。

三是《著作权法》甚至允许为介绍这部作品,为介绍特定作品而引用这部作品,直接拿过来复制缩写这是不行的,你还是要有自己的方式方法,自己的表达手段来介绍,而不能变成放映。绝不是说不可以通过引用作品的方式来介绍这部作品,可以为了介绍这部作品来引用这部作品。即使是在剪辑或者传播意义上也存在着广阔的不依据目前的《著作权法》合理使用空间,而不是说一切剪辑都一定会侵权。

举个例子,我把一部电视剧通过巧妙的剪辑,使得观众能够明显的看出这个电影中的一些表现手法,或者一些风格、技术上的可笑之处,我完全可以只用你的这个内容。在几年前有一个争议叫做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它看起来像是用无极的画面讨论一个民工讨薪的故事,其实是用解构的方法来说明短视频的制作者对于无极电影本身的看法,就是我觉得你这个电影其实没有你拍的那么高大上,这是我想说的第二点,就是存在广阔的以短视频的方式来构成合理使用的空间。

短视频发展是一种传播格局

第三,我们回到假设我们对于某些长视频他是在《著作权法》上是构成对人家权利的,至少按照现行法规定可能构成侵犯,也仍然要考虑这种情况,就是我们现在是在全民视频时代,什么叫全民视频时代?有三个特点:一是长视频和短视频一起并驾齐驱的成为了现在的主流的娱乐表现形式,但是短视频还为这个社会贡献另外一种功能,就是它可以广泛的用于人际社交,这一点长视频无能为力。二是在视频内容来源上,正是由于短视频的大量出现,使得出现专业制作和普通用户生成这两种制作方式的并驾齐驱,这在短视频时代以前不可想象,以前我们看到的视频主要是长视频,而且主要是专业机构制作的,现在普通老百姓手机上给你一个剪辑软件就可以简单制作短视频了。三是不管是长短视频,它的传播都是以网络传播为主,互联网上的传播无论是时长上还在什么都远远超过了线下的传播。实际上我们长视频平台的焦虑,是由于互联网经济或者互联网流量进入了一个平台期,在这个意义上,短视频平台可能会拿走或者会挤占长视频平台的流量,在这个意义上确实可能会影响到长视频平台的利益。但是回过头来看,短视频的发展是一种传播格局,经济发展形态和社会发展形态的一个向前的跃迁,只有在这个意义上才可以重新反思一下,在一个全民视频时代,尤其是短视频在这个根本上改变了传播格局,甚至改变了人们社交方式的这样年代,重新反思一下《著作权法》它的功能。因为我们看《著作权法》第一条就说得很清楚,保护著作权是为了促进文化产品的丰富,是为了促进社会主义文明的最大化,社会主义文明的发展。如果说我最后把一些内容,包括对这些内容的改变或者切条,仅仅控制在一些平台上的话,会不会影响到刚才我说的这种视频制作的普罗大众化,甚至是非专业化,甚至是社交化,就这一点是值得我们再重新深思的。

(刘文杰,中国传媒大学文化产业管理学院法律系教授,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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