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丽:实现版权利润的精准分配势在必行
2021-04-30 17:1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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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们今天讨论问题的前提应该是当一个互联网的新业态产生以后,跟既有的规制,包括法律也包括我们既有的治理体系是不是相冲突。
我想讨论两点,第一、现在新业态与版权法设立的时候,或者跟版权精神相设立的那个时代的背景发生了什么变化?首先这个时代,我们对于创作的理解不一样了。现在是一个开放型的,创作本身已经变成了持续性的、开放性的、共享性的。所以我觉得不能因为我们要保护原作品的权益,而改变现在在互联网生态当中已经形成的新的文化创新作品的方式。其次,作为文化创新的一种方式,我们也看到今天的短视频和原作品包括电影原作品,不是只有侵权的关系,还是一个共生的关系。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二次创作是帮助原作品实现破圈的一个手段。
第二,我们要把中国互联网产业,包括媒体产业的发展放在一个全球的背景下讨论,如果我们过度保护,到底是对于中国的互联网产业的国际竞争力是一种损伤还是一种提升?这也是我们今天应该讨论的。
我们在讨论问题的时候要处理好几个关系:一,如果我们在短视频管理当中延续现在的一个规范,我们必须考虑在版权授权的时候要多平台授权。二,我们在保护的时候,要区分到逐利和参与性创作。三,我认为在现在的技术手段之下,实现版权利润的精准分配也不是什么难题,只是我们要推动这件事向前发展。

感谢今天有这样一个机会来交流这个问题。前面几位嘉宾的观点我非常受启发,有共鸣的,也有一些不太相同的意见。刚才有幸听到王老师对短视频这样一个义愤填膺的投诉,我们作为学术探讨我提几点跟王老师不太一样的观点。

我认为今天我们讨论的这个问题的前提并不是局限于短视频是不是与今天这个版权法相冲突或者不相冲突的话题。我比较认同刚才开篇的时候方老师讲到的,而是说当一个互联网的新业态产生以后,跟既有的规制,包括法律也包括我们既有的治理体系是不是相冲突的问题。我今天的发言是想讨论两点:

第一、现在新业态与版权法设立的时候,或者跟版权精神相设立的那个时代的背景发生了什么变化,我觉得这是一个正本清源,如果他在保护创新或者实现这个平衡机制的土壤发生了变化的时候,我们还是要延续着由这个土壤长出来的树苗去看。丈量我们这个新的事物,还是要回到土壤当中看看什么样的土壤能够长出新的树苗,所以就这一点上讲,我比较认同在开始的时候喻老师、方老师、王老师讲到的观点,我想补充两点。

首先,这个时代有什么不一样,我们对于创作的理解不一样了。因为我的背景是做新媒体研究的,所以我可能是从我们这个新媒体创作的角度来讲。过去的新媒体研究或者说文化的创新是一次创作,一次完成,但今天我们看到的是创作过程本身不在是一次完成,不是封装型的,像我们出版行业以前讲封装型的图书,现在是一个开放型的,创作本身已经变成了持续性的、开放性的、共享性的。现在是一种参与性完成的,如果在这种情况之下,短视频延伸出来的价值跟过去比如说一次创作完成以后的周边,我们讲的版权保护当中的周边权利是不一样的,实际上它已经持续创作的这部分作品应该有它自己的价值,所以创作的环境变了。

比如刚才王老师也讲到精简的著作看了以后不会看原片,我个人认为这个不是说我们就因此不让这种剪辑片出现,电影在宣传的过程当中也会有这种宣传片,而是应该有一种更好的版权利益分配机制,比如这种进行二次创作的这些获利了的产品,如何在经济上反哺或者通过刚才喻老师讲到的其他机制反哺到原作品当中,所以我觉得不能是说因为我们要保护原作品的权益,而改变现在在互联网生态当中已经形成的新的文化创新作品的方式,这是我觉得第一个不一样。

其次,同样作为文化创新的一种方式,我们也看到今天的短视频和原作品包括电影原作品,不是只有侵权的关系,还是一个共生的关系。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二次创作是帮助原作品实现破圈的一个手段,甚至有些电影或者它的原创作品如果不借助二次传播或者不借助短视频的方式,它很难形成一种破圈。从这个角度上讲,到底是短视频给原作品外来的助力,还是说一定是一个反作用,这是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所以也就是说在这个过程当中跟过去版权法追求的原则已经发生了一定的变化。

第二,我们在讨论这个问题的时候不能放在国内环境的一个背景之下,我们要把中国互联网产业,包括媒体产业的发展放在一个全球的背景下讨论,如果我们过度保护,到底是对于中国的互联网产业的国际竞争力是一种损伤还是一种提升?如果说我们过度的保护带来了网络文化或者说网络创新的在这些方面的一些弱势,势必在国际竞争当中就是我们现在这些既有的微弱的利益到底是一种积累还是一种损伤,我觉得也应该纳入我们今天讨论的范畴。

所以基于上述的几个变化,我觉得我们在讨论这个问题的时候要处理好几个关系:

一,如果我们在短视频管理当中延续现在的一个规范,我们必须考虑在版权授权的时候要多平台授权,甚至对比如说一部电影的授权要给几个平台,少于这几个平台不能授权。为什么?因为我们前一段时间包括跟方老师在内还在讨论平台反垄断的问题,如果版权和流量捆绑在一起,势必造成一个更大壁垒的垄断,这个更大壁垒的垄断对后期中国互联网的发展将是一种绝对的损伤。所以我觉得如果说我们不去改变过去,现在至少我们要讲的是在授权这块,比如一个作品必须授权够多少个平台能够使用,所以我觉得这是一个当务之急,不能是说独家垄断。比如前一段时间我们讨论过的虾米音乐就是这个问题,当平台垄断了版权,版权和流量捆绑在一起的时候,那个时候的危机要比现在更严重。

二,我们在保护的时候,当然我不是学法律专业的,我觉得我们要区分到逐利和参与性创作。对于这种以短视频来逐利的方式,就是如果我们可以开放给一些公众参与的时候,我们要区分这个短视频是用来盈利的还是只是老百姓的一个参与。

三,我比较同意刚才几位专家讲的,我们并不是说要回避这个问题,也不是任由网络平台自由野蛮生长,而是探索他合理的利润分配机制,包括我认为在现在的技术手段之下,实现版权利润的精准分配也不是什么难题,只是我们要推动这件事向前发展。

这是我今天不成熟的观点,有不对的地方也恳请各位专家来指正,因为我相信咱们今天这个讨论就是要观点鲜明,态度鲜明,所以就是有一些不当之处也恳请各位专家能够批评指正。我发言就到这里。

(田 丽:北京大学教授、北京大学互联网发展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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