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无标度网络”看网络治理
2021-02-26 13:5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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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数字经济与社会

时下有许多新的法律议题,涉及人工智能、互联网、区块链等不同的新兴技术领域,而法学界的通常努力便是新辕套老马,通过“刑法+人工智能”、“民法+区块链”、“行政法+互联网”等传统的规范性研究进路去解释新现象与解决新问题。这些新技术的出现不同于以往的简单发明,他们虽然也有不同的外在技术表现形式,但是其核心都是信息技术赋予的高度链接的虚拟数字网络,使人们的生活产生一种根本性的革新。对此,胡凌在《网络法中的“网络”》(详见“原文链接”)一文中重新回到了作为动态架构的网络,点明了这一网络背后的建设动力,同时也揭露了当下对于新生利益的法律保护。当然,该文并未对任何具体的现实互联网法律问题给出直接的解答,不过,马克思主义的生产性理论结合本质化的网络分析仍然提供了一个更具解释力的视角。因此,本文将沿袭这一思路,回到网络法的“故里”——网络本身,尝试去分析网络的特质、背后形成的动因以及更合适的规制方式。

人本身具有社会性,彼此之间免不了沟通交流,语言文字的发明创设对于信息传递而言是一次革新,极大地助推了社会网络的形成。但受制于信息沟通的成本和流动性的局限,传统的线下治理只需要凭借网格化管理的手段便能够解决绝大多数问题。高度现代化的社会现状则对这种方式形成了挑战,不过下文即将分析的数字化网络的线上治理逻辑对于线下治理同样具有启发性。

01 无标度网络的治理逻辑

我们时下所说的互联网其实只是复杂网络系统中的具体表现之一,在很多特征上都一如航空交通网络这类线下的实际网络系统,属于无标度网络。具体来说,互联网应当具备如下一些特征:首先,被互联网链接的所有节点中大部分节点都只有少量的入度与出度,但是小部分的枢纽节点则度很大,拥有大量的链接对象。(简单来说,度表示一个节点在网络中与之邻接的其他网络节点的多少。)这并不难理解,毕竟我们已经在日常用网过程中接触很多,如链接许多其他应用程序的微信、某个社交平台上的意见领袖。而这一在先特征也就塑造了无标度互联网在预防风险上的两个特性——鲁棒性与脆弱性,在边缘节点受到攻击时,整个互联网不会受到多大损失,但当核心的明星节点受攻击而被破坏时,风险损失也将是指数式上升的。这些特征与互联网治理的关联将在后文进一步展开。

至于为什么互联网会产生以上特征,成为无标度网络的一份子,还需要回到生产性的视角一窥背后的动力。当下互联网的成型与塑造离不开各家互联网企业的助推,从上世纪末互联网商业化开始,互联网就被资本期待着将更多的单个节点纳入网络之中进行一体化的生产,但谈及生产就不能忽视这一过程中不得不付出的成本。曼德布罗特的优化框架理论或者齐普夫的最小努力原则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成本节约的思路,即只要对于这不断增长的互联网络,刻意地去增强某些少数节点的重要性,增加这些点的度,减少所有其他节点彼此间的连接,这样可以在总体上减小网络的平均路径长度,进而降低网络铺设和维护管理的成本。于是,数一数二的互联网巨头诞生,而在巨头网络内,一定量的意见领袖也作为优质枢纽节点也逐渐浮现。

这样一种由于生产成本而被倒逼出现的结果对于互联网治理反倒是起到了一个良性的作用。公权力一般情况下无需亲自下场,只需对如腾讯、阿里等少数互联网巨头(整个网络的枢纽节点)进行重点监管监督,便能在很大程度上保证网络生态的绿色安全与网络竞争的整体合规。而回到平台层面,平台只需要将大量的沟通成本置于与意见领袖(平台内部的枢纽节点)的交流中即可。无论是合作洽谈内容的持续生产还是针对性的监视行为都能是平台生产系统维持在一个稳定态上。只要关键节点不出问题,这种现实的无标度网络就会呈现出鲁棒性高于脆弱性的现象。因此,公权力仅需秉持着法律之治的手段,平台则只需通过架构、市场等传统多元规制思路进行管理,网络公共治理通常并不会出现什么大问题。不过,这一治理逻辑仍是停留在了web1.0/web2.0时代,没有看到移动互联之后平台化与进一步商业化网络的新规制可能性。

02 新技术时代“非无标度”网络的治理逻辑

Web1.0/web2.0时代,互联网企业尚处于发育生长的阶段,本身虽然具有一定的技术力量进行网站内部的管理,但并没有形成一种强支配性与强控制力。不过,今时今日的平台却并不如此,虽然这些核心巨头企业某种意义上仍然是网络的关键节点之一,但通过二十余年的技术改进和数据积累,剩下那些还能叱咤一方的互联网企业都多少完成了简单网络节点到基础设施建设者的身份转变。在这一过程中,平台为了不断地促进生产和再生产,持续地拓展可提供网络服务的范围,并想方设法地将更多的资源与网络相连,甚至一步步地将旧日的物理空间中的闲置资源吸纳入这个网络体系,如共享经济这种商业模式的出现。因此,我们不难看到,平台铺设的网络越来越广,覆盖到的具体节点也越来越多。此时,平台本身在淡化自身的节点属性,模糊了物理世界和数字世界的边界,成为更底层、更基础的存在,而这种看法在“微信小程序案”中,也已经于一定程度上得到了司法的认可。若是再以航空交通网络作比的话,时下的平台更像是一整个可划定、可设计的空域,而不仅仅是某一个大型的机场节点。

再回到平台内部,因为接入和连接成本的降低,被纳入的平台网络的节点越多,节点间之间的互通互联性也必然增加,无标度的特征未必再一定能够对应。回归到网络科学,安然.克洛赛与安娜.布罗迪也在“无标度网络很少见”一文中通过使用幂律检验法对上千个实际网络数据集进行了分析,结果只有15%的对象通过了无标度网络的强检验,43%的对象则完全无法视作无标度网络。当然,这也只是复杂网络学界的一种理论观点,但这也一定程度上对巴拉巴西“无标度网络普适性”的观点提出了质疑。因此,我们也不需要将平台网络的思维再局限于无标度网络,不妨畅想下节点互通性不断增强的网络可能需要的治理逻辑。

如若不刻意地或有选择性去缔造网络,只是想尽办法将线上/线下节点不断纳入,平台内部也就不必然会生成一部分强力的枢纽节点,那么根据鲁棒性而采取的针对性治理便再不具有比较经济的效果,平台将不得不照顾到方方面面,考虑到每一个节点的可规制问题。不过,并不是说对于这样的“非无标度”复杂网络,平台就完全无计可施。平台通过沉淀到更底层的架构中,实现了设计自由,可以直接通过技术手段对网络节点进行规制。更关键的是,广泛节点的接入一方面使得平台更有可能通过采集的数据完成基础身份的认证,并基于此打造一个更加完整的数字身份画像,在这之后结合算法的评分权力对每一个接入节点实现生产性评价,区别优劣进行管理。这样基于数字网络产生的治理权力并不如人们想象得那么可有可无,从去年“微信封号跳楼”一事中就可以看到当广泛节点互通之后,这种强大的力量已如其无边界的节点一样,跨越了数字世界与物理世界的隔阂,倚靠规范、市场、架构合力的平台权力设置足以对“非无标度”的复杂网络同样做出强有力的回应和治理。

03 社会信用体系(信息治理)与网络

提及“网络法”,法学界的思维容易停留在互联网这一张数字虚拟网络。但当我们回到网络本质时,很容易发现网络早于计算机、互联网协议而存在;而且即便是聚焦于数字虚拟网络,亦当看到商业性平台在不断地融合线上与线下,政府也在提供数字政务平台完善智慧治理的转型。所以,不妨基于以上的分析,通过网络的思维对公共治理展开讨论。

在公共治理领域,一方面,高度流动化的现代社会使得基于原有社会关系结构的信用信息机制失效,人们一贯以来所处的熟人信用社会被瓦解,催生了机会主义的扩张;另一方面,受传统非正式规范调整的德治领域一向没有被有效管理过,一些老问题始终存在。可以说人们的交际网络因为互相连通性增加而不得不面对广泛社会风险,而依赖于数据采集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多少都在一定程度上,通过对人的信用重构减少了风险程度。虽然,无论是自由主义叙事的“法治分散”、国家主义叙事的“德治集中”抑或是发展和现代化叙事的“规制强化”,在建设相应信用体系时都出现了问题,但这都是摸着石头过河所避免不了的,只需要在产生足够经验之后再度通过立法或其他手段规制,就能使得复杂性的公共治理实现总体的高效。

新冠疫情恰成了一个印证,每一个人都因为流动性而随时可能成为病毒传播的重要节点,这是整个社会交际网络共同面临的潜在风险,给全社会的正常沟通带来了很大成本,但是依旧是通过基础身份认证与信息数据采集形成的“防疫健康码”成功破局。虽然,法学界对于这种个人私密信息的搜集仍然有一些看法,但这并不妨碍一个有为的防疫国家率先在疫情常态化中走出经济下降的生产困境。至于防疫相关的信息问题,无论是隐去年龄和性别的北京模式,还是最近被热评的“只提轨迹不提人”的上海模式,都能看到各地政府在经历了几次流调信息泄漏后的改善和努力,实现防疫治理需求与行政谦抑的平衡。福祸相依,技术增加流动打通社交网络广泛连接的同时,也留下了倚仗数据采集和信息治理的新手段。

总结

网络法的广泛讨论热度空前,不过很多思考都仍旧停留在旧瓶装新酒的层面,没有很好地理解所讨论的对象——网络本身的特性。本文旨在通过将网络背后的生产性动因、不同阶段的结构特征以及政府/平台对不同网络的治理逻辑放置在一起分析的尝试,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随着网络动态变化的治理变革过程。网络法研究终究是需要回归“故里”,认清研究对象的基本问题,不然难免会有隔靴搔痒之感。(作者:密文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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