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犯罪的国际治理:在南与北的十字路口
2017-11-19 09:4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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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吕浔 狐说

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网络犯罪也正在朝着产业化、多样化、复杂化的方面发展。在这一语境下,网络犯罪的国际治理,无疑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

网络犯罪国际治理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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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制定《网络犯罪公约》

近年来,针对网络犯罪的国际治理不断有进展,但言及网络犯罪国际治理,规模最大、最正式也最重要的文件仍是2001年签署的《网络犯罪公约》(Cyber-crime Convention)。

《网络犯罪公约》又称《布达佩斯公约》,是于2001年11月由欧洲委员会的26个欧盟成员国以及美国、加拿大、日本和南非等30个国家的政府官员在布达佩斯共同签署的国际公约,是全球第一部针对网络犯罪行为订立的国际公约。

《网络犯罪公约》中规定签署国需要对九类网络犯罪行为进行刑罚处罚,分别为:非法进入(illegal access)、非法截取(illegal interception)、资料干扰(data interference)、系统干扰(system interference)、设备滥用(computer-related forgery)、电脑诈骗(computer-related fraud)、儿童色情的犯罪(offense related to child pornography)和侵犯著作权及相关权利的行为(offences related to infringements of copyright and related righ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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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犯罪公约》的弊端

《网络犯罪公约》在网络犯罪的国际治理领域有着无比重要的意义,但其弊端也是十分明显的,主要表现在适用性、公平性和时效性上。

第一,适用性。事实上,对于任何一部国际公约,适用性问题都是必然存在的。由于各国在网络犯罪界定上的不同,依靠一部《网络犯罪公约》想要解决所有问题,显然是不现实的。

第二,公平性。《网络犯罪公约》是欧盟发达国家的主导下制定的,必然带有其利益主张与价值诉求,由于世界各国发展情况不同,西方国家订立的网络犯罪框架并不能满足所有国家的要求,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南方国家”)的诉求。

第三,时效性。上文提到,《网络犯罪公约》订立于2001年,当时正是web1.0的时代,网络犯罪人员仍被普通公众奉为“技术天才”、“新兴人才”、“计算机艺术鉴赏家”之类。然而,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在web2.0时代,网络犯罪主要目的也从无恶意的技术炫耀逐渐成为恶意的利益牟取,网络犯罪也呈现出产业化、多样化、复杂化的发展趋势。十六年前制定的《网络犯罪公约》对于如今的互联网世界的约束作用已大大减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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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积极发展网络犯罪立法

为了弥补《网络犯罪公约》的不足,更有效地在全球范围内打击网络犯罪,国际社会陆续通过了一系列的协议或文件。例如,《阿拉伯国家联盟打击信息技术犯罪法律框架》、《英联邦关于计算机和计算机犯罪示范法》、《上海合作组织国际信息安全领域的协议》等。然而从这些文件的名称中就可以看出,国际社会关于网络犯罪的治理始终存在着明显的地域、国家间的区隔,尤其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难以实现融洽的合作。“南北区隔”仍然是横亘在网络犯罪国际治理中的一道天堑。

网络犯罪国际治理中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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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法律的差异性与网络全球性之间的对立

遵循“有责任组织访问”原则

在一些国家合法的活动,在另外一些国家可能是非法的。然而网络是全球性的。企业和个人的网上业务和作品,如果在到达(access)的国家违反了当地法律,那么就可能被起诉或逮捕。以往,人们只需要遵守本国的法律,但互联网的出现改变了这一切。在互联网世界,我们该遵守怎样的法律?又是谁的法律在统治网络呢?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国际社会共同遵循名为“有责任阻止访问”的原则。

有责任阻止访问原则,是指服务和信息提供者有责任确保他们的材料在访问它们非法的国家是无法访问的。如果他们不能阻止这些访问,那么他们在这些国家就可能会被起诉。

“有责任阻止访问”原则受到挑战

1999年,法国的两个反种族歧视组织在法国法院起诉雅虎,同时,法国政府也对雅虎公司和其CEO蒂姆·库格尔(Tim Koogle)提起刑事指控。起因是法国人可以看到雅虎设在美国总部的拍卖网站上在出售的纳粹纪念品,而在法国展示和销售纳粹纪念品是非法的。

法国方面认为,雅虎犯了反人类罪,尽管总部设在法国的雅虎法国网站遵守了法国的法律。而雅虎方面则认为,在技术上实现阻止来自法国的访问是不可行的,使用过滤器来筛选纳粹材料的实际效果不足50%。然而实际上,类似的定位技术已经被一些广告公司掌握,并用以精准投放广告。

2006年的《纽约时报》第一次利用了这种技术。他们对通常用于目标广告地理定位的工具进行了重新编程,以阻止英国人阅读某一篇新闻,因为该新闻内容涉及此案件中被告的信息,这在英国是非法的。

《纽约时报》的行动表明,各大新闻出版机构有足够的资源和技术来应对国家间立法差异问题。即使各大新闻出版商有“阻止访问”的能力,网络世界中的个人,也可能因为不小心传播非法内容而受到制裁。

雅虎和法国的这次纠纷以雅虎和库格尔被宣告无罪告终。蒂姆·库格尔并没有出庭受审,法院也认为雅虎允许该拍卖的行为并不是对纳粹罪行的“认可”或“正名”。这样的审判实际上并没有解决问题,“有责任阻止访问”原则在原理及实践上的种种问题仍然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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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立场差异

除了法律的差异性外,网络犯罪国际治理中最根本的问题在于“南北差异”,主要表现为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网络主权之争。

一方面,发达国家认为网络空间是“全球公域”,不愿认同发展中国家主张的网络空间有主权属性。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对一些网络发展中国家的网络管制行为横加指责。另一方面,发展中国家则主张保障网络空间的主权。由于社会现代化水平较低,公众的理性水平也较低,如果任由自由主义或无政府主义等思想肆意在网络上泛滥,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会引发一些群体性事件。如果与国外敌对势力结合,将可能危及政治稳定。另外,由于网络发展中国家并不掌握核心信息技术,如果网络空间主权不能得到保障,实质上是敞开大门任由美国进入,对于国家安全是极其不利的。

在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委员会第26届会议上,俄罗斯、中国、巴西、印度和南非五个国家以“金砖五国”的名义提交了《加强国际合作,打击网络犯罪》的决议草案,主张加强国际合作,打击网络犯罪,体现了发展中国家要求在网络国际治理中占有一席之地的诉求。然而以美国、日本、英国等为首的发达国家,却在会场内外千方百计地阻挠会议讨论网络犯罪问题,致使会议进展相当有限。他们的理由主要是,既然国际上已有《网络犯罪公约》,联合国再讨论网络犯罪就是“多此一举”。

网络世界和现实世界一样,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存在着巨大的隔阂,“南北差异”也成为了打击网络犯罪的一大阻碍。在南与北的十字路口,网络犯罪的国际治理要何去何从,仍是值得思考和亟待解决的问题。

网络犯罪国际治理可行方案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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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防止进入”原则

为了解决上文提到的“有责任阻止访问”原则带来的种种问题,国际社会提出了另一种替代原则——“有权防止进入”原则。

有权防止进入原则是指,A国政府可以在A国范围内,阻止在该国非法的材料进入,但是如果这些材料在B国是合法的,那么A国不能把它的法律应用到创建和发布这些材料、提供服务的B国公民身上。

相对于“有责任阻止访问”原则而言,“有权防止进入”原则是把责任主体从信息的生产者、传播者转移到了信息的接收者。但是这一原则也存在缺点。缺乏最新的网络犯罪立法的国家,会吸引那些犯下国际网络罪行的人,例如重大的诈骗罪犯,从而逃脱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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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中国家积极参与和发声

要更好地治理网络犯罪问题,最根本的方案,还是促进南北国家之间的有效合作,订立真正有效的国际协定。要实现这一目标,解决南北国家间的主权之争是关键。笔者认为,发展中国家的参与无疑是十分必要的。

在联合国主导下的国际电信联盟是推动网络空间全球治理国际合作的主要制度平台。这一平台具有广泛性和合法性,是网络发展中国家宣传主张、维护权益、推进合作的重要舞台。除此之外,发展中国家还可以利用金砖国家、上海合作组织等机构,强化其在网络空间全球治理国际合作中的价值和作用。特别是金砖国家,无论是在全球网络空间所提供的数据总量,还是人口优势方面都占有重要的地位。

例如,中国于 2012 年创办新兴国家互联网圆桌会议,并自 2014 年起召开乌镇“世界互联网大会”,这些活动充分表明以中国为首的发展中国家正在互联网世界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充分利用现有网络空间全球治理的制度平台,对于推动网络空间全球治理国际合作向纵深发展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Sara Baase:《火的礼物——人类与计算技术的终极博弈》(第4版).中国工信出版社.第5章《犯罪》.

[2].胡红梅 谢俊:《网络犯罪的国际治理何去何从》(N).《科技日报》,2014.08.05.

[3].方祥生:《治理网络犯罪,加强国际合作》(N).《光明日报》,2014.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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